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个人在国()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私存私放公款;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在于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虚报工作业绩;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l997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